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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范用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 ——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访问次数:

今年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连续第六次开展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主题为: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看病钱”。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人民群众就医的根本保障,关乎到每一个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全社会关注,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中,我院与肇庆市医保中心于2024年4月23日在医院门诊一楼共同组织开展以“安全规范用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为主题的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2024年5月11日,我院在桂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千百万工程”义诊志愿服务的同时,组织开展了以“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为主题的的基金宣传活动。

在本次活动中,通过现场派发宣传资料,提问有奖等环节为广大群众积极解答各种医保问题,宣传医保各项政策,通过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来解答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监管环境,守护好人民的“看病钱”、“救命钱”,打造医保基金“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绿色生态。

 





了解基金监管的相关政策以及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虚构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挂名住院的;

6、串换药材、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三、参保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3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药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如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请向医保部门投诉举报



供稿:医保科   罗滢滢
校对: 院办   聂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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